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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执字第0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兴与顾海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顾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521-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被执行人顾海萍。申请执行人王兴与被执行人顾海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张金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一致确认顾海萍尚欠王兴木工工资款57800元,现王兴同意顾海萍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王兴57800元予以了结;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3元,由顾海萍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支付给王兴;三、如果顾海萍按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后,就本案纠纷再无任何其他纠葛。如果顾海萍未按期履行完毕,顾海萍除支付木工工资款57800元外,另外支付578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王兴可就欠款57800元以及578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未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因被执行人顾海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顾海萍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大额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房产、车辆等财产。另,顾海萍结欠有大量债务,现下落不明。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842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志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