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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军润发设备租赁中心与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军润发设备租赁中心,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187号原告北京军润发设备租赁中心,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工业科技园。被告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东北路301号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军润发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江苏省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