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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董迎秋、任海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董迎秋,任海龙,施铁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被执行人,董迎秋。被执行人,任海龙。被执行人,施铁秋。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迎秋、任海龙、施铁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民审判员 :张庆成审判员 :汪素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永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