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董迎秋、任海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董迎秋,任海龙,施铁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被执行人,董迎秋。被执行人,任海龙。被执行人,施铁秋。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迎秋、任海龙、施铁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民审判员 :张庆成审判员 :汪素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永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