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史文芹与河北福盛泉酒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芹,河北福盛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史文芹。被申请人河北福盛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宁辛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胜华,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冀E×××××号货车,保全标的额15,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金15,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E×××××号货车一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群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