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媛与刘久明、孟康借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媛,刘久明,孟康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民二终字第00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媛,女,生于1993年7月1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志鹏,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久明,男,生于1966年2月12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于灵,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康,男,生于1990年6月16日,汉族,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徐家红,柞水县乾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媛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2015)柞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鹏、被上诉人刘久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于灵、被上诉人孟康的委托代理人徐家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2015)柞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13元,退还上诉人陈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礼武代理审判员 王 倩代理审判员 文改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宁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