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赵某。被告吕某。被告赵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吕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为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盼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