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玉珍与XX芳、周恒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珍,XX芳,周恒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吴玉珍,女,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委托代理人黄耀臻,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芳,女,壮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告周恒献,男,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本院在审原告吴玉珍诉被告XX芳、周恒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珍撤回起诉。理费1617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80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周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