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陶爱珍。被执行人:黄长江,住拱北银海新村29座5楼E房(新地址: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241。关于珠海经济特区必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银海新村29座5楼E座的实际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过于悬殊,因此本院暂不宜处理。另经本院调查,上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29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 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