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麦日美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726号罪犯麦日美,现在广西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4日作出(2001)北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日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23日交付执行。2001年9月12日入监服刑。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4年5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0年8月、2013年6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麦日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87.60分,麦日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麦日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麦日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