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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191号被执行人:刘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邢初字第166号邢事判决书,受理刘聪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聪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