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日新、夏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1月2日、同月19日、同年12月1日、2015年1月2日、同月5日,先后在大连市西岗区新康巷路旁等地实施抢劫犯罪五起。2014年11月2日21时10分,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兴华路45号1楼楼道内,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仲某人民币50元、一部vivo牌手机。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6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014年11月19日23时40分,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西岗区新康巷路旁,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元、一个染色石英岩手镯、一个翡翠挂件、一部凌科手机。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8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014年12月1日20时35分,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大龙街148号1楼门口处,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王某某甲人民币100元、一个录音笔。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扣押。2015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33号仲夏花园小区55号楼前,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邱某某一部HTC手机、一张公交IC卡(内含人民币54.60元)和人民币900元。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HTC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1月5日20时40分,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37号楼旁路边,使用暴力抢劫被害人乔华云人民币70元、一部Iphone5S手机及耳机。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可能有心理问题,喝完酒控制不住自己,不由自主地就去实施抢劫行为。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2日21时10分,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兴华路45号1楼楼道内,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仲某人民币50元、vivo牌手机一部。赃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本次抢劫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65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返还。2、2014年11月19日23时40分,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西岗区新康巷路旁,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0元、染色石英岩手镯一个、翡翠挂件一个、凌科手机一部。赃物经估价价值合计人民币380元。被告人王某本次抢劫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80元。案发后,被抢手镯、挂件和手机已追回并返还。3、2014年12月1日20时35分,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大龙街148号1楼门口处,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甲人民币100元、录音笔一个。赃物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00元。被告人王某本次抢劫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抢录音笔已追回。4、2015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33号仲夏花园小区55号楼前,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邱某某HTC手机一部、公交IC卡一张(内含人民币54.60元)和人民币900元。HTC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本次抢劫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954.6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和公交IC卡已追回并返还。5、2015年1月5日20时40分,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37号楼旁路边,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乔华云人民币70元、Iphone5S手机一部。Iphone5S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王某本次抢劫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270元。综上,被告人王某共实施抢劫行为五起,抢劫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7554.6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碟二张,扣押、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邱某某、王某某、仲某、王某某甲、乔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抢劫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未追回的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30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缴纳。)二、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仲某赃款人民币5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赃款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甲人民币100元,退赔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900元,退赔被害人乔华云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3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铁铮人民陪审员 许艳红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巍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