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钱坤与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坤,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759号原告钱坤,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王征全、魏洪涛,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秋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川,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本院审理原告钱坤与被告福州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61元,由原告钱坤负担。审判员 严昌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翠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