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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临安市大众挖机配件商店与章炳荣、林云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大众挖机配件商店,章炳荣,林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549号原告:临安市大众挖机配件商店,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街和上甘路叉路口。负责人:黄水珍。被告:章炳荣,1962年11月7日。被告:林云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临安市大众挖机配件商店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大众挖机配件商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3.5元,由原告临安市大众挖机配件商店负担。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