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双与杨乐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双,杨乐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335号申请人金双,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杨乐聪,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莫旗。2015年6月29日本院受理了金双申请执行杨乐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接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33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守波审判员 马宗国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