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7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万建金与聂振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建金,聂振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415号原告万建金,男,1980年7月7日出生。被告聂振刚,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70号。负责人郭胜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建金与被告聂振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建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原告万建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