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一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淑梅,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向东,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惠君,女,汉族,l969年9月24日出生,系朱某某女儿,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刘兰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90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兰芳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淑梅,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东、朱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901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兰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瑞莲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