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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一终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淑梅,甘肃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向东,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惠君,女,汉族,l969年9月24日出生,系朱某某女儿,住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刘兰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90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兰芳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淑梅,被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东、朱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901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兰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瑞莲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