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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13号原告张某。被告白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初期感情尚可,自2014年4月中旬开始经常吵架,感情逐渐破裂,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经常深夜不归。2015年12月15日,被告打了我,我离开了家,被告也不和我联系。我曾在2015年春天起诉过离婚,被告叫人说和,我考虑到两个孩子撤诉了。现被告仍然不改,我要求离婚,婚生女儿白某丙、白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白某甲未答辩,后到法庭表示每个子女每月可支付抚养费500元。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白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白某乙,现均由原告直接抚养。2015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本次庭审原告表示放弃个人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虽生育二子女,但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又重新起诉,被告缺席,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两个女儿,可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因被告未到庭,本案不予处理。原告放弃个人财产,本院不予干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白某丙、白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白某甲每年3月1日支付当年每个女儿的抚养费各6000元,直至白某丙、白某乙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止。三、被告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原告应予协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智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学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