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高啟与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啟,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59号申请执行人刘高啟。被执行人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法定代表人邓珍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高啟与被执行人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24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双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记员卢宝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