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吕海艳与方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艳,方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973号原告吕海艳,女,3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海东,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艳诉被告方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海艳以无法找到被告方海东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海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笑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