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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吕海艳与方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艳,方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973号原告吕海艳,女,3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敖汉旗。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海东,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艳诉被告方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海艳以无法找到被告方海东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海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海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笑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