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国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廖国平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涛。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廖国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国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廖国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农民工工钱拖欠纠纷一案,一、因本农民工长期在海南省三亚市做农民工,居住在三亚市。二、拖欠农民工工钱的工地美丽之冠F栋1-15楼,就在海南省三亚市。三、拖欠工钱的企业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施工工地,注册地也在海南省三亚市,属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特申请将本案移送到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是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国平,即本案原、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两者之间,取一即可,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何处,不影响本案的管辖确定。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廖国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廖国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鑫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