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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姜俊凤与谭月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俊凤,谭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3���申请执行人姜俊凤,住龙井市。被执行人谭月梅,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俊凤与被执行人谭月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0147.43元,现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8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敬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