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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程永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程永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97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李小水。诉讼代理人朱素雅,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永才,男,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程永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尾号0838)的广发信用卡。至2015年7月7日尚欠本金35094.93元及利息4787.01元、滞纳金5276.1元。2007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尾号5949)广发信用卡。至2015年7月7日尚欠本金68106.38元及利息10332.89元、滞纳金14604.84元、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218.82元。根据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超限费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5%收取,每笔最低10元或1美元,最高200元或20美元;账单分期/样样行免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每期按照分期付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月为1期,3、6、12期每期0.65%,18期每期0.7%,24期每期0.72%。如提前偿还,一次性收取未缴纳的剩余期数的全部手续费用。透支取现分期还款手续费,每期按照分期付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月为1期,期数有3、6、12、18、24、36期,每期费率根据客户用卡情况分为三档,分别为0.50%、0.60%、0.75%。如提前偿还,一次性收取未缴纳的剩余期数的全部手续费用。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或境内透支转账手续费按提现金额2.5%收取,最低每笔10元;广发个人卡和广发真情卡,双币普卡主卡年费为人民币90元,广发车主白金信用卡年费为人民币2888元、广发白金卡年费为人民币800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其中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协议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在透支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欠款,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等费用至清偿之日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对滞纳金数额予以调整。关于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虽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但对最低还款额未作具体规定,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则明确约定最低还款额为“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于法无据,且已不恰当地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领用合约中关于最低还款额的约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不利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的原则,对最低还款额应解释为被告消费的本金而不包括利息、费用。因此以被告尚欠本金为其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计算,则尚欠滞纳金应为:(尾号0838)35094.93元×5%≈1754.75元、(尾号5949)68106.38元×5%≈3405.32元,可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明显计算过高,本院对计收不当部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永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分别偿还:尾号083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5094.93元及利息4787.01元、滞纳金1754.75元;尾号5949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8106.38元及利息10332.89元、滞纳金3405.32元、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218.82元(上述利息均计至2015年7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国添审 判 员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