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466号原告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红星美凯龙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连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憬镕,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红星美凯龙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车建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振球,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憬镕,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交易城双洋路北侧装饰建材市场B8086号。经营者林希俤,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龙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下简称红星美凯龙)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振球、汤憬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诉称,2014年9月27日,被告为承租方、原告美嘉龙公司为出租方、原告红星美凯龙为管理方,三方签订了《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双洋路北侧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龙岩店)二楼B8086号展厅,展厅面积为120.9㎡,原告按本合同约定的场地面积向被告计收展位租金(每月计1088元)、物业服务费(每月计1814元)、管理费(每月计3989元);以上费用按每月结算,提前30天支付费用。截止到2015年1月31日,被告欠原告展位租金、物业服务费、管理费共计2261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推再推拒付所欠款项费用。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展位租金、物业服务费、管理费计226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所欠展位租金、物业服务费、管理费226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2、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原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向原告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承租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双洋路北侧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Mall(龙岩店)二楼B8086号展位。同日,原告美嘉龙公司作为出租方、原告红星美凯龙作为管理方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作为承租方签订《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展位的计租面积为120.9㎡;租赁期和服务期限均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被告应于每一付款周期向出租方支付展位租金及物业服务费,并向管理方支付管理费;展位租金单价、物业服务费单价和管理单价合计57元/平方米/月;租金单价为9元/平方米/月,每月租金为1088元,物业服务费单价为15元/平方米/月,每月物业服务费1814元,管理费单价为33元/平方米/月,每月管理费3989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期租金、物业服务费和管理费,此后应于每一付款周期之前的30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物业服务费和管理费;租金、物业服务费和管理费的起算时间均为2014年8月1日,付款周期为一个月;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履约保证金、装修工程保证金、违约金等)的,应按未付款项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经原告红星美凯龙书面催告仍未交纳的,原告红星美凯龙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支付与保证金相等的违约金并另行赔偿原告红星美凯龙因此发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从2014年10月起被告未按约定足额缴纳展位租金、物业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至2015年1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美嘉龙公司展位租金3570.46元、物业服务费5952.95元,共计9523.41元;尚欠原告红星美凯龙管理费13090.59元。2015年6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两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500元。诉讼中,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1、被告向原告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展位租金及物业服务费9523.4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所欠展位租金、物业服务费9523.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2、被告向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支付管理费13090.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为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所欠管理费13090.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3、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供的《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服务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租赁期间,被告从2014年10月起未按约向两原告交纳展位租金、物业服务费、管理费,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清偿。原告美嘉龙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展位租金、物业服务费共计9523.41元,原告红星美凯龙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管理费13090.59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应按未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在经原告红星美凯龙书面催告后仍未交纳前述费用的,被告应赔偿原告红星美凯龙因其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但原告红星美凯龙未举证证明已书面向被告催告前述费用,故对两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为追讨上述费用而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展位租金3570.46元、物业服务费5952.95元,合计9523.41元,并支付以9523.41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管理费13090.59元,并支付以13090.59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福建美嘉龙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65元,被告龙岩市新罗区摩曼壁纸经营部负担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 惠 燕人民陪审员 张 林 炎人民陪审员 刘 心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巧红(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