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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德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德峰,姜真真,张元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20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雷成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德峰,男,生于1986年1月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被执行人姜真真,女,生于1990年4月1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被执行人张元升,男,生于1982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峰、姜真真、张元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德峰所有的鲁MW12**号牌泵车。未发现被执行人姜真真、张元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双方当事人正协商被查���泵车的处置方案。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德峰、姜真真、张元升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