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翁和森与陈伟章,余柔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和森,陈伟章,余柔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翁和森,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林伊鸣,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蕾,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伟章,男,汉族,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余柔香,女,汉族,1952年9月1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和森诉被告陈伟章、被告余柔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和森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和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翁和森承担。审 判 员 李侠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丽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