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227号原告李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庆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