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4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秀娟与被告徐东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404号原告高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徐某某,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