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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4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秀娟与被告徐东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404号原告高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徐某某,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