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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冯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义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