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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8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月15日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8月8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同年9月7日被送到广西钦州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1月6日德保县公安局从广西钦州监狱押解回德保县看守所,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建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关镇幼儿园旁边的一排租房,进入被害人农某甲房间,盗走农某甲裤袋内800多元现金,后两人平分赃款。2014年年底,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云山风景区,撬开功德箱,盗走功德箱里200多元现金。2015年1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永恒商务宾馆220号客房后面,从二楼窗口偷出被害人黄某乙的包,偷得现金700多元、一部佳能牌照相机、一部华为牌手机,后黄某乙以700元赎回被盗的手机和照相机。2015年1月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旧糖厂宿舍二楼被害人杨某家,盗得一台台式电脑、一部液晶电视机,后卖给一名妇女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永恒商务宾馆后面,爬上宾馆220号客房后窗口,伸手偷要被害人李某甲放在窗边行李上面的一个挎包,将包内3500元左右的现金盗走。2015年1月底某日晚,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依强”(另案处理)雇面包车至田阳县城,凌晨2时许,黄某甲和“依强”窜到田阳县花园大道地下通道项目部一排板房里,偷得6套电脑和1台液晶电视,后让雇来的面包车拉回德保县城,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组装电脑价值为人民币8800元。2015年1、2月份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在建的德保县环保局办公楼工棚后窗,用一根长木条伸进去偷出在里面睡觉的被害人肖某的衣服,盗走裤袋内2000多元现金,后两人平分赃款。2015年2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来到德保县新城市场河堤路,看到一间民房的小门没有锁,黄某乙进入该房二楼,偷走被害人覃某家二楼客厅一部液晶电视机,卖得赃款人民币700元。2015年2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永恒商务宾馆后面,爬上宾馆220号客房窗口,伸手偷要被害人梁某放在窗台的一个腰包,偷走腰包内4700元左右的现金和600元港币后逃走。600元港币由被告人黄某乙帮拿到“香圩街”兑换人民币得360元。2015年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土产公司宿舍楼一楼后面,用长木条挑出被害人农某乙的衣服,偷走衣服口袋内400元左右现金后逃走。2015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关镇清水街,爬上被害人苏某家三楼,盗走苏某一部液晶电视机,后卖给一名马隘镇男子得赃款人民币800元。2015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锦旺宾馆,从宾馆二楼后面爬上二楼208号后窗,用一根木条挑出被害人温某的裤子,将裤袋内的200元现金偷走。2015年3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祥鑫宾馆前,从装修搭架爬到宾馆二楼前窗,用一根长木条伸进去偷出被害人周某的裤子,将裤袋内的钱包里600多元现金偷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3、4月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莲城社区新兴二街被害人李某乙一楼,用一根长木条从窗口挑出一个包,将包内300多元现金偷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4月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关镇南隆社区西四街1号五楼陆荣好租往的房间。用撬开门锁进入房间内偷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卖得赃款人民币400元。2015年4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锦来商务宾馆后面,爬上二楼201号客房后窗,用一根木条挑出被害人马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个女式手提包,将包内1300元左右的现金偷走。2015年4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锦旺宾馆,从宾馆二楼后面爬上二楼208号客房后窗,用一根木条挑出被害人丘某的裤子,将裤袋内的钱包里100多元现金偷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5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南隆社区西一街“晟宇广告公司”,剪断后窗钢筋后钻进该公司一楼,盗走一台手提电脑和一台台式电脑,后销赃得800元两人平分。2015年5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锦旺宾馆后面,爬上二楼202号后窗,用一根木条挑出被害人丘某的裤子,将裤袋内的钱包里1000多元现金偷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5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铝都超市对面被告人王正派的饲料店后窗,剪掉后窗钢筋后钻进店内行窃,没有偷得财物。2015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东蒙区名都幼儿园后门,盗走四楼办公室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二楼两间教室内的两台液晶电视机,后卖给一妇女,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针对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许某甲、黄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许某乙、杨某、黄某乙、农某甲、肖某、罗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说明;7、德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家里有小孩要扶养,请求法庭给予重新做人机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庭给予重新做人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关镇幼儿园旁边租房,进入被害人农某甲房间,盗走农某甲裤袋内人民币800元,后两人平分赃款。2014年年底,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云山风景区,撬开功德箱,盗走功德箱里人民币200元。2015年1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关镇“永恒商务宾馆”220号房客房后面,从二楼窗口偷出被害人黄某乙的包,偷得现金人民币700元、一部佳能牌照相机、一部华为牌手机,后黄某乙以700元赎回被盗的手机和照相机。2015年1月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旧糖厂宿舍二楼被害人杨某家,盗得一台台式电脑、一部液晶电视机,后卖给一名妇女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城关镇“永恒商务宾馆”后面,爬上宾馆220号客房后窗口,伸手偷要被害人李某甲放在窗边行李上面的一个挎包,将包内人民币3500元盗走。2015年1月底某日晚,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依强”雇面包车至田阳县城,凌晨2时许,黄某甲和“依强”窜到田阳县花园大道地下通道项目部板房里,偷得6套电脑和1台液晶电视,后让雇来的面包车拉回德保县城关镇,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鉴定确认被盗的组装电脑价值为人民币8800元。2015年1、2月份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在建的德保县环保局办公楼工棚后窗,用一根长木条伸进去偷出在里面睡觉的被害人肖某的衣服,盗走裤袋内2000元现金,后两人平分赃款。2015年2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来到德保县新城市场河堤路,看到一间民房的小门没有上锁,黄某乙进入该房二楼,偷走被害人覃某家二楼客厅一部液晶电视机,卖得赃款人民币700元。2015年2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城关镇“永恒商务宾馆”后面,爬上宾馆220号客房窗口,伸手偷要被害人梁某放在窗台的一个腰包,偷走腰包内人民币4700元和600元港币后逃走。600元港币由被告人黄某乙帮拿到“香圩街”兑换人民币得360元。2015年3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土产公司宿舍楼一楼后面,用长木条挑出被害人农某乙的衣服,偷走衣服口袋内人民币400元后逃走。2015年3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关镇清水街,爬上被害人苏某家三楼,盗走苏某一部液晶电视机,后卖给一名马隘镇男子得赃款人民币800元。2015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城关镇“锦旺宾馆”,从宾馆二楼后面爬上二楼208号客房后窗,用一根木条挑出被害人温某的裤子,将裤袋内的200元现金偷走。2015年3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城关镇“祥鑫宾馆”前,从装修搭架爬到宾馆二楼前窗,用一根长木条伸进去偷出被害人周某的裤子,将裤袋内的钱包里人民币600元偷走。2015年3、4月某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莲城社区新兴二街被害人李某乙一楼,用一根长木条从窗口挑出一个包,将包内人民币300元偷走。2015年4月某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关镇南隆社区西四街1号五楼陆荣好租往的房间。用撬开门锁进入房间内偷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卖得赃款人民币400元。2015年4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城关镇“锦来商务宾馆”后面,爬上二楼201号客房后窗,用一根木条挑出被害人马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个女式手提包,将包内人民币1300元偷走。2015年4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锦旺宾馆,从宾馆二楼后面爬上二楼208号客房后窗,用一根木条挑出被害人丘某的裤子,将裤袋内的钱包里人民币100元偷走。2015年5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南隆社区西一街“晟宇广告公司”,剪断后窗钢筋后钻进该公司一楼,盗走一台手提电脑和一台台式电脑,后销赃得800元两人平分。2015年5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德保县城关镇“锦旺宾馆”后面,爬上二楼202号客房后窗,用一根木条挑出被害人丘某的裤子,将裤袋内的钱包里人民币1000元偷走。2015年5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城铝都超市对面被告人王正派的饲料店后窗,剪掉后窗钢筋后钻进店内行窃,没有偷得财物。2015年5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窜到德保县东蒙区名都幼儿园后门,盗走四楼办公室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二楼两间教室内的两台液晶电视机,后卖给一妇女,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4年9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某甲盗窃18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7760元;被告人黄某乙盗窃10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200元。以上定案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与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且两被告人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均表示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协商以后一起实施盗窃,平均分赃,作用地位相当,均为主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量刑应当在此幅度内;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异议,但定数额没有具体、准确,出现存疑,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本案所认定盗窃数额均以被告人供述最低数额为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入户盗窃,且两被告人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二个月,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韦盛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