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祝玉先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玉先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4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玉先,无业。2009年7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1日因本案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5)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玉先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玉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上午,大冶市保安镇政法委书记柯某等人租车陪同被告人祝玉先到下陆区人民法院,核实祝玉先儿子祝某(因犯罪被判刑)罚金一事。随后,柯某等人欲带祝玉先前往黄石,找祝玉先的哥哥协商交纳罚金,祝玉先不肯,双脚乱踢司机座位和车窗玻璃,柯某等人劝拉不住,祝玉先将小车逼停后从车窗溜出,并报警称柯某叫三名男青年将其打伤,之后来到黄石市委、市政府门口喊冤。事后,被告人祝玉先不停给黄石市、大冶市两级领导打电话控告柯某,为维护稳定,保安镇政府替祝玉先儿子缴纳罚金2000元,祝玉先承诺息诉罢访。之后,被告人祝玉先又声称柯某叫人将其左脚后跟打成一肿包,要求柯某赔偿,并扬言若不赔偿就去告状,柯某拒绝了祝玉先的要求,祝玉先遂不停向黄石市纪委、组织部及有关领导打电话控告柯某,柯某逼迫无奈,先后分5次支付祝玉先人民币8000元。经鉴定,祝玉先左足根部肿包与外伤无关联。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玉先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认定被告人祝玉先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祝玉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确实遭到柯某叫来的三名青年的殴打,柯某支付的8000元属保安镇政府应付的土地补偿款,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祝玉先之子祝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祝玉先为其子祝某能够减刑,先后两次找到大冶市保安镇党委副书记李某甲,要求保安镇政府为祝某缴纳罚金2000元。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祝玉先再次找到李某甲,李某甲遂安排保安镇政法委书记柯某到下陆区法院核实情况。随后,柯某和保安镇政府信访办主任张某甲、殡改办主任汪某租用尹某的小车,与祝玉先一起到下陆区人民法院核实情况。核实情况结束后,柯某一行乘坐小车前往黄石,途中,柯某提出找被告人祝玉先的哥哥帮忙缴纳罚金,被告人祝玉先则脚踢司机座位要求停车,柯某等人劝阻不住便让司机停车,车辆停下后被告人祝玉先从左侧后车窗溜出车外,之后报警称自己遭到他人殴打。下陆公安民警出警赶至现场,被告人祝玉先又自行离开并前往黄石市委、市政府上访,声称柯某雇请人员将其打伤。事后,被告人祝玉先多次向大冶市、黄石市有关领导打电话,控告柯某将其打伤,要求撤销柯某职务。为维护稳定,大冶市保安镇政府于2014年11月28日替被告人祝玉先之子祝某缴纳罚金2000元,被告人祝玉先承诺不再上访。之后,被告人祝玉先又向有关领导控告柯某,柯某迫于信访压力找到被告人祝玉先,被告人祝玉先声称其左足后跟部位被打成一肿包,要求柯某赔偿损失8000元,并承诺赔偿到位不再上访。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2月4日,柯某先后三次被迫付给被告人祝玉先人民币4500元。2015年2月6日,被告人祝玉先分别向湖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邮寄举报材料,控告柯某将其打成重伤,要求对柯某给予问责处理,撤销柯某职务,同时向大冶市、黄石市有关部门和领导上访或打电话控告柯某。2015年2月12日、17日,柯某又两次被迫付给被告人祝玉先人民币3500元。另查明:2015年6月12日,大冶市公安局委托黄石市中心医院对被告人祝玉先左足跟部包块进行鉴定。经该院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祝玉先左足跟部包块属皮下纤维瘤,与外伤无关联。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公安信息网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祝玉先的年龄、身份等情况。2、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线索来源及被告人祝玉先的归案经过。3、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治安巡防一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上午,该大队接到指挥中心调警,称有人在黄石市老下陆十五冶门前被打。民警赶至现场后未发现有人打架,经了解得知报警人祝玉先为其儿子交纳罚金一事与保安镇政法委书记柯某发生纠纷。民警经与柯某电话联系,柯某称没有人殴打祝玉先,民警要求祝玉先到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祝玉先不予配合并自行离开。4、大冶市保安镇零户统管办公室、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柯某支付被告人祝玉先的8000元未在保安镇政府财务支出。5、关于彻查祝玉先土地补偿款的报告、土地承包协议书、被告人祝玉先请求书、关于交办祝玉先信访事项的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结案报告审批表、保安镇人民政府关于祝玉先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收条、领款单、承诺书,证实被告人祝玉先的土地补偿款全部领取到位后,又以补偿款未到位为由上访。保安镇政府为维护稳定,于2014年4月至5月另行给予祝玉先相关经济补偿,祝玉先承诺不再上访。6、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祝玉先儿子祝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7、来访人员登记表、承诺书、领款单、收条、罚金缴款书,证实保安镇政府缴纳祝某的罚金后,被告人祝玉先承诺不再提及与柯某发生纠纷一事,并保证不再到各级部门上访。8、举报材料、信封、信访处理登记表,证实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祝玉先向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有关部门控告柯某,要求撤销柯某职务并给予问责处理。9、承诺书、收条,证实柯某先后五次共付给被告人祝玉先现金8000元,祝玉先承诺不再向各级领导打电话缠访。10、医院门诊病历,证实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祝玉先到黄石市中心医院对其左足跟部进行检查。1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祝玉先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2、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祝玉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以及刑满释放情况。1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祝玉先向他和大冶市纪委打电话控告柯某。为维护稳定,保安镇政府缴纳了祝玉先儿子的罚金2000元,祝玉先承诺不再上访。之后听说祝玉先向柯某索要了8000元。保安镇政府不拖欠祝玉先土地补偿款。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上午,为被告人祝玉先要求保安镇政府缴纳其子罚金一事,他安排柯某到下陆区法院核实情况。之后,祝玉先给他和乐某打电话,称自己被柯某打伤,要求柯某赔钱。听柯某说祝玉先不分日夜给各级领导打电话告状,柯某迫于压力付给祝玉先8000元。保安镇政府不拖欠祝玉先土地补偿款。1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祝玉先多次到黄石市委、市政府非正常上访。2014年11月21日中午,祝玉先躺在黄石市委、市政府大门拦住进出车辆,称自己被柯某雇请的人打伤,要求处理柯某。1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上午,为被告人祝玉先要求保安镇政府缴纳其子罚金一事,他和柯某、汪某、祝玉先乘坐租用的小车到下陆区法院核实情况。核实情况后他们乘坐小车离开。途中,祝玉先要求他们到银行缴纳罚金,柯某称由保安镇政府缴纳罚金不妥,并称到黄石找祝玉先的哥嫂商量此事,祝玉先则要求停车并脚踢司机座位,小车刚停稳祝玉先便从后座车窗溜出。之后,祝玉先向各级部门控告柯某雇请黑社会人员将其打伤。2014年12月31日,他和柯某等人到祝玉先家中做维稳工作,祝玉先称柯某将其左脚后跟打了一个包,要求柯某赔偿8000元,并称如不赔偿就去告状,柯某迫于无奈付给祝玉先2000元。17、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上午,为被告人祝玉先要求保安镇政府缴纳其子罚金一事,他和柯某、张某甲、祝玉先乘坐租用的小车到下陆区法院核实情况。核实情况后他们乘坐小车离开。途中,柯某要求去黄石找祝玉先的哥嫂商量缴纳罚金事宜,祝玉先不同意并脚踢司机座位要求停车,车辆停下后祝玉先从后座车窗溜出。18、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上午,保安镇政府租用他的车辆外出办事,柯某、张某甲、汪某带着一名男子乘坐他驾驶的小车来到下陆区法院。事情办完后他们往黄石方向行驶,途中那名男子要求柯某到银行取钱,柯某说找那名男子的哥姐帮忙,之后男子不停脚踢司机座位,他无法正常开车,将小车停下后男子从后座车窗溜出。1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祝玉先居住他家隔壁,2014年夏天在小区散步时,他看见祝玉先左脚后跟部位有个明显的肉瘤。20、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实丈夫祝玉先左脚后跟处有个小肿包,该处小肿包已长有十几年时间。21、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底,被告人祝玉先多次向大冶市委、黄石市委控告柯某将其打伤。同年12月27日,他和柯某来到祝玉先家中,祝玉先称柯某将其左脚后跟部位打成一肿包,要求柯某赔偿8000元,在旁观看的一位老年居民称祝玉先左脚后跟的肿包早就存在。约半个月后,他和柯某再次来到祝玉先家中,祝玉先威胁称不给钱就去告状,后柯某付给祝玉先2000元。2015年2月4日,他和柯某又送给祝玉先500元。22、证人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2日下午,他陪同柯某到被告人祝玉先的租住屋,柯某私人给了祝玉先1000元。2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17日下午,他和柯某送钱给被告人祝玉先,他代表保安镇政府给了祝玉先1500元,柯某从自己口袋拿出2500元给了祝玉先,祝玉先向柯某保证不再告状。2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柯某支付被告人祝玉先的8000元未在保安镇政府财务支出。2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丈夫柯某因担心被告人祝玉先四处乱告状而影响自己声誉,被迫支付被告人祝玉先8000元。26、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祝玉先经常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控告柯某,诬告柯某叫人将其打伤,导致柯某不能正常工作,柯某被迫付给祝玉先8000元。27、证人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祝玉先经常向他和上级有关领导打电话控告柯某,要求撤销柯某职务,柯某给了祝玉先8000元,该款是柯某私人出资,不是从土地补偿款中支付,保安镇政府不拖欠祝玉先土地补偿款。28、证人石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祝玉先不分日夜向各级领导打电话控告柯某,称柯某叫人将其打伤,要求撤销柯某职务,柯某被迫付给祝玉先8000元。柯某未将该款拿到保安镇政府报销,也未从土地补偿款中支付,保安镇政府早已足额支付祝玉先土地补偿款。29、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她在黄石市纪委工作。2015年2月份,保安镇一祝姓男子多次给她打电话,反映自己遭到保安镇政法委工作人员殴打,该男子也多次向黄石纪委其他领导打电话反映情况。3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他在黄石市委组织部工作。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祝玉先多次给他打电话控告柯某,称柯某将其打伤,要求撤销柯某职务,同时要求柯某赔偿医药费。3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2月17日间,被告人祝玉先多次向大冶市纪委控告柯某叫人将其打伤,要求撤销柯某职务,同时要求柯某赔偿8000元,并称如赔偿到位不再追究柯某的责任。祝玉先还向大冶市纪委和湖北省纪委提交了举报材料。32、证人石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祝玉先到大冶市委组织部提交柯某将其打伤的控告材料,要求撤销柯某职务并给予问责处理,祝玉先还不停给组织部领导打电话反映情况。33、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上午,为被告人祝玉先要求保安镇政府缴纳其子罚金一事,他和张某甲、汪某、祝玉先乘坐租用的小车到下陆区法院核实情况。核实情况后他们乘坐小车离开。途中,他称由保安镇政府缴纳罚金不妥,要求去黄石找祝玉先的哥嫂商量此事,祝玉先不同意,并脚踢司机座位要求停车,小车停下后祝玉先从后座车窗溜出。之后,祝玉先向各级部门控告他打人,要求撤销他的职务。同年12月27日,他和鲁某来到祝玉先家中,祝玉先称其左脚后跟被打成一肿包,要求他赔偿8000元,旁边的一位老人称祝玉先左脚后跟的肿包早就存在。同月31日,他和张某甲等人再次来到祝玉先家中,祝玉先威胁称如不赔钱就去告状,他被迫付给祝玉先2000元。之后,祝玉先又多次威胁并向上级领导打电话告状,他又被迫分四次付给祝玉先6000元。34、被告人祝玉先的供述和辩解、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2014年11月21日上午,他遭到柯某雇请人员的殴打后到黄石市政府门前上访喊冤。之后,他向各级部门及领导反映柯某打人一事,要求撤销柯某职务。后柯某和鲁某找到他,他将左脚后跟的肿包给柯某看,要求柯某赔偿8000元,并保证赔偿后不再告状,柯某称从保安镇政府下欠他的土地补偿款中支付8000元,后柯某分五次付给他8000元。35、黄石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及诊断报告单、黄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祝玉先左足跟部包块属皮下纤维瘤,与外伤无关联。36、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5月20日下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祝玉先位于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樟树岭小区的租住屋进行了检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祝玉先对被害人柯某的陈述提出异议,认为该陈述在报案时间上有疑点,柯某在付款当时没有报警,同时提出柯某支付的8000元是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对证人证言中证实柯某未对其实施殴打以及柯某支付的8000元不属土地补偿款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祝玉先对柯某进行要挟,柯某个人被迫向其支付人民币8000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祝玉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被害人柯某雇请人员对其实施殴打致其左足跟部受伤的事实,同时以上访告状相要挟,强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祝玉先辩解自己遭到柯某雇请人员的殴打,柯某支付的8000元是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查,证人张某甲、汪某、尹某的证言与被害人柯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从下陆法院前往黄石途中,柯某提出找被告人祝玉先亲属帮忙缴纳罚金,被告人祝玉先则在车内脚踢司机座位要求停车,车辆停下后被告人祝玉先从车窗溜出车外,柯某并未雇请人员殴打被告人祝玉先;同时,证人张某乙、石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祝玉先左足跟部包块在本案发生之前已经存在;黄石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及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情况说明亦证实被告人祝玉先左足跟部包块属皮下纤维瘤,与外伤无关联。公诉机关提供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及结案报告审批表、保安镇人民政府关于祝玉先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承诺书等书证,均证实在本案发生之前被告人祝玉先已足额领取土地补偿款,且证人吴某甲、李某甲、乐某、石某乙的证言与上述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同时,大冶市保安镇零户统管办公室、大冶市保安镇人民政府、大冶市保安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与证人吴某乙、乐某、石某乙的证言相一致,证实柯某支付被告人祝玉先的8000元未在保安镇政府财务支出。被告人祝玉先辩解柯某雇请人员将其殴打致伤以及柯某给付的8000元属土地补偿款均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祝玉先捏造事实并以上访告状相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故意,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故对被告人祝玉先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祝玉先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玉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宏建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方新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祝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