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华平诉郭刘斌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华平,郭刘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413号原告宋华平,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刘斌,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俊,女,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平诉被告郭刘斌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华平于2015年11月29日以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平撤回对被告郭刘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华平承担。审 判 长 李英萍审 判 员 韦庆彪人民陪审员 陆 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