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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34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萍,绰号“傻子”,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在吉林省榆树市育民乡三义村小*号屯,现住榆树市正阳街亿鑫家园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02年8月20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3月6日被行政处罚人民币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5年6月10日被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尹海燕,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树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继萍及其辩护人尹海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继萍在榆树市亿鑫家园小区17栋5单元102室,因琐事用扎枪将李福林头部打伤。经鉴定,李福林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继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继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继萍辩护人尹海燕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应对被告人刘继萍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继萍在榆树市亿鑫家园小区17栋5单元102室,因琐事用扎枪将李福林头部打伤。经鉴定,李福林为轻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刘继萍家属赔偿被害人李福林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李福林对被告人刘继萍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李福林报案,报案称:2015年5月21日17时30分许,在亿鑫家园小区17栋居民区内一楼屋内被他人打伤,打人者逃跑。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11日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2.抓捕经过及破案报告证实,2015年5月21日,李福林在亿鑫家园被刘继萍殴打后到正阳派出所报案,正阳派出所民警经工作,于2015年5月27日将刘继萍传唤到案,并于2015年5月28日将刘继萍行政拘留,后对李福林伤势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榆树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1日将刘继萍予以刑拘。3.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作案工具扎枪照片。4.房屋买卖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15年4月3日刘继萍将座落在榆树市铁北路龙祥小区5栋5单元109室以人民币21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姓名空白,李福林为中间人。5.收据证实,榆树市铁北路龙祥小区5栋5单元109室房屋,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收取李大壮房价款人民币290838.00元。6.房屋租赁协议书证实,2015年4月3日,刘继萍将榆树市铁北路龙祥小区5栋5单元109室出租给乙方,协议中乙方姓名空白。7.榆树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实,经榆树市人民医院大夫诊断,李福林系头、面部外伤,需住院治疗。8.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办案民警于2015年5月28日在刘继萍处收缴作案工具扎枪一把。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继萍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3月6日被处罚款伍佰元。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继萍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壹仟元。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继萍于2015年6月10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十日。12.证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刘继萍因犯脱逃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三年一个月零二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于2006年12月4日刑满释放。13.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刘继萍的哥哥刘继忠与被害人李福林于2015年7月13日达成赔偿协议,刘继忠代刘继萍赔偿李福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李福林表示对刘继萍的行为谅解,不再追究刘继萍的刑事责任。14.行政管理相对人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21日,正阳派出所受理报案人李福林在刘继萍家中被刘继萍打伤一案,办案民警对刘继萍予以传唤,刘继萍逃跑,未能到案,2015年5月27日22时30分,正阳派出所接到举报,刘继萍在城郊街的嘉锭宾馆出现,后民警到嘉锭宾馆403房间将刘继萍抓获,并将其传唤至正阳派出所接受询问。1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继萍于2015年5月28日因殴打李福林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16.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榆树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28日保全扎枪一把。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继萍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二)鉴定意见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福林系头部外伤、轻伤二级。(三)证人证言1.证人于海丰证言证实,2015年5月21日下午大约16时多些,我和李福林在一起,我们准备晚上出去吃饭,李福林说要到亿鑫家园小区去一趟,让我和他一起去,我就坐着李福林的车一起去的,到了亿鑫家园小区17栋楼下,我俩一起到的最西边的单元1楼西门,李福林敲开门后,我站在门口,没往屋里走,我看见屋里有五个男的一个女的,我听李福林和其中的一个男的说话,他俩说了不几句话,屋里的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就伸手打李福林一个电炮,打脸上了,之后一个岁数较大光头的男的(刘继萍)就拿出一把扎枪来打李福林,扎在李福林的脑袋上了,当时就扎出血了,那个男的就叫号说“我是傻子,今天整死你,进这屋都给你埋这。”屋里的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就跑出去了,还有另外的三个年轻男的在屋里,其中的两个男的和这个光头一起参与打李福林,另外一个年轻的拉着了的,拉仗的这个小子把“傻子”的扎枪给抢了下去,其中一个年轻的把我也拽屋里去了,要拿板凳揍我,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是李福林的朋友,那个叫“傻子”的让我俩蹲在地上,“傻子”踹了我一脚,踹我下巴上了,之后“傻子”和另外的两个小子还打李福林,李福林挣开之后从南面的窗户跑出去了,打他的那几个人也开门都跑了。我出来之后,在外边看见李福林受伤了,我就和他的另外两个朋友一起把他送到了榆树市医院,到医院那儿,我因为有事就先走了。我不知道那几个人为什么打李福林,李福林进屋没说几句话,好像就说“伙食不错啊”,因为当时那几个人正在屋里喝酒呢,然后那几个人就开始打他。我后来知道打李福林的人叫刘继萍,外号叫“傻子”。2.证人李成龙证言,我在前一段时间因为在刘继萍手买房子的事情,认识的刘继萍和李福林,后来我给刘继萍留的押金,但是房子一直没有交给我,我因为这件事一直在找刘继萍,我去过他家多次都没见到他。2015年5月21日,我给刘继萍打电话,他让我去他家,大约在16时多我和我对象于影一起去的刘继萍家,到那儿的时候,他还没有回来,我在门外等了一会儿,后来刘继萍和三个小子开车回来了。我看见他们从车上拿下来一个长把的扎枪,我不记得是谁拿的了,之后我们一起进屋的,在屋里呆了一会儿,刘继萍他们几个说会儿话,说出去找李福林去,他们几个又出来了,我和于影也就都出来了。我俩在外边溜达一会儿,大约半个小时,我和于影回到刘继萍家门外,看见刘继萍车在门外,就知道这几个人回来了,我和我对象又敲窗户进屋的,刘继萍和那三个小子正在屋里吃饭呢,我和我对象就在屋里呆着了的,又隔了大约15分钟,李福林和另外一个男的敲门进屋了,李福林进屋里了,那个男的在屋门口站着,李福林进屋后说“吃饭呢,伙食不错啊”,之后刘继萍他们和李福林争议了几句,和刘继萍一起的一个穿白T恤的较胖的男的就说李福林“你说啥呢”,接着就上来打李福林一个电炮,之后他们就打起来了,我和于影一看打仗了,我俩就开门跑出去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在刘继萍家屋里的时候,我听见刘继萍他们几个议论打李福林的事了的,他们说到李福林了,还提到别人了,刘继萍说“收拾他们,不能让他们出这个屋”,别的我就不记得了。3.证人李大壮证言证实,榆树市亿鑫家园17栋5单元西门的楼房产权是我的,我是2015年4月3日从刘继萍手里买的。我是通过李福林和高铁峰介绍认识的刘继萍来买这个楼的,之后谈好这个楼的价钱,是以215000元的价格买成的,当天就签署的买卖楼房的协议,之后我俩到龙祥小区售楼处把楼票子改成了我的名字,我到榆树房产也备案了,当时刘继萍和我说租着住,我俩又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我把楼租给刘继萍继续居住。4.证人付华东证言证实,我前段时间和我的同事李永和一起准备给李永和买楼,后来在东景家园那里听说刘继萍手里有楼,我就打听到刘继萍的联系电话,之后在亿鑫家园17栋,看了刘继萍的楼,相中之后定于2015年5月21日到龙祥开发公司办手续,刘继萍告诉我这个楼是抵押给李大壮的贷款公司了,抵押15万,刘继萍让我准备155000元钱,先交上把楼抽出来,我们谈好楼价钱是23万,先付给155000元,其余楼款后结清,并答应给楼票子改成李永和的名字。2015年5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我和李永和一起在榆树市信用联社支了16万元钱,之后准备了155000元,我俩先到龙祥公司去的,到那里大约半个小时,刘继萍去的,隔了不几分钟,李大壮来的,我之前不认识李大壮,我们三方到齐后一起到财会室去的,在财会室我们看见这个楼票子了,是写的李大壮的名字,刘继萍和李大壮说好之后,财会人员帮着给点的钱,点完钱后李大壮说“正常来讲,应该把钱打到我公司的账户”,我说“我们不管这事,我们是和刘继萍交易,要把楼票子改成我的名字。”当时龙祥公司的财会人员对我们说“这个楼是‘大包’尹文春到场,才能改楼票子的名字”,之后因为联系尹文春没有联系上,就没能改成这个楼票子的名字,我们就都散了,我们也没有买成这个楼。刘继萍和我说这个楼抵押给贷款公司了,到龙祥公司之后,才知道是抵押给李大壮的。李大壮没说这楼是抵押贷款这个事。5.证人杨冰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医院外五(创伤)科医生。2015年5月21日,我收治了一个叫李福林的患者。这个患者大约是当天晚上19点30分到20点之间来我们科的,我给做缝合之后,到我们医院骨科住院的。李福林的伤口部位在头顶,伤口长度约10厘米,我当时量了的,并出具了缝合记录给患者了。当时他是和我们医院的姚洪光一起来的,姚洪光是化验室的化验员。6.证人高铁峰证言证实,我是李福林的朋友。2015年5月21日,我准备和李福林、XX一起出去吃晚饭,李福林说先去一趟亿鑫家园,之后,我们几个开车先去的亿鑫家园,到那后我在车上坐着没下车,李福林和他的另一个朋友一起进屋的,XX随后赶来的也没进屋。隔了不一会儿,李福林在屋里出来,脸上和身上都是血,他说他被打了,之后我打电话报的警,警察来了后,我和李福林、XX,还有李福林的那个朋友我们一起直接开车去的榆树市医院,到医院后,检查了半天,我碰到我的朋友“姚五”,之后他帮着跑的,我在楼下办手续,李福林和“姚五”去六楼缝合的,缝完之后,我们到四楼骨科住的院。我们从案发现场去医院的过程中,途中没去别的地方。我记得在榆树市医院给李福林缝合伤口的时候大约是晚上7点多钟。(四)被害人李福林陈述,我和刘继萍是朋友,他现在住的房子是通过我的手介绍卖给别人了,刘继萍现在还没有给人家倒房子。2015年5月21日中午,刘继萍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唠唠,我中午没时间就没去,到晚上17时左右,我和我朋友于海丰一起开车到了亿鑫家园17栋,车停在楼下,我俩就去刘继萍家了。我开门进屋后没有关门,于海丰没进屋,在门口站着,我进屋后看见屋里还有四个男的一个女的,屋里的茶几上放着酒和菜,我还和刘继萍开玩笑说“伙食不错啊”,之后我和刘继萍唠了几句话,这时旁边的一个年轻小伙子上来就用拳头打我左眼眶一拳,接着刘继萍拿着一把大约1.5米长的铁扎枪上来扎我脑袋,我一躲,扎枪扎在我的头顶上,当时就出血了,屋里的那个女的和另外一个小伙子看见打仗就走了。剩下的三个小伙子一起上来打我,我记得一个小伙子拿菜刀打我,我用手迎,把我的手指头打着了,这几个人把我打倒在地上,刘继萍喊号“揍”,那三个小伙子不让我起来,我挣脱起来从南边打开窗户,跳窗户跑了出去,这几个人也都从后边跑了,我就报警了。参与打我的三个年轻小伙子其中有一个我再见面能认识,另两个人我现在没有什么印象了。他们打我时我朋友于海丰都看见了。刘继萍外号叫“傻子”。刘继萍已经赔偿我的损失了,是刘继萍的哥哥刘继忠赔的,赔偿了我三万元,这钱我已经全额收到了,我谅解刘继萍了,不再追究他的任何责任了。我们已经调解了,不需要做伤残等级鉴定了。(五)被告人刘继萍供述,我叫刘继萍,绰号“傻子”,我在榆树搞工程,因为我资金短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福林,他介绍我从别人手中拿钱了的,我通过他介绍把我现在住的亿鑫家园的楼押出去一个多月了。2015年5月21日上午我拿钱去抽房子,结果房子给过户了,我就给李福林打电话,李福林说在外边忙着呢,我让他来找我。当天我听别人说“李福林要来整我”,我就到东胡同买的一把扎枪,放在我的家里,准备他们来打我的时候我好反驳。下午17时左右,我在家里客厅吃饭呢,当时我们工地的三个力工来我家要工资,还有一对小夫妻来我家里要我们买楼的定金,这时,李福林来了,我们的一个力工给开的门,我一看是李福林,还有一个男的我不认识,他俩进屋后李福林说:“你还他妈的有心喝酒吃饭呢。”我说:“我不吃饭咋整,有事说事呗,给你们打电话找不着你。”李福林说:“也找不着你啊。”之后骂骂咧咧的,我们一个力工说:“有事说事,别骂人啊。”李福林说:“X你妈的,有你啥事啊。”接着就打了那个力工一个电炮,我这时拿起旁边放着的扎枪就打了李福林一下子,打他脑袋上了,当时就把他脑袋打出血了。我们屋里的力工拉着我,把扎枪抢了下去,当时我让和李福林一起来的人蹲在地上,我问他来干什么,他说和别人来的。然后我就开门走了,我开我的吉C9W2**号车走的,走时我在外边看见楼前楼后都有两三台车,车里全是人,都是李福林找来的人,我在倒车的时候,还把一个李福林朋友的白色车给刮了一下,之后我就开车走了。当时在我屋里的几个年轻小伙子是我工地的力工,我都联系不上,他们是来找我要工资钱的。他们几个都没伸手打李福林。我是听人说李福林要来整我,我才准备的扎枪,这个人是和我关系好的朋友,我不能说出来。我那天开车出去后,自己开车在外环呆着了的,后来这几天就一直在宾馆呆着了。我于2001年因为伤害被判过刑,是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判的,2007年刑满的。我于1994年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判处4年有期徒刑,后来因1995年越狱于2001年被加刑3年,于2007年11月14日释放的,在镇赉2监狱服刑。2015年3月6日因寻衅滋事和吸毒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5年6月10日因毁财被榆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经鉴定,李福林系轻伤二级,我对鉴定有异议,我要求重新做鉴定。(六)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亿鑫家园小区17栋楼外的监控录像拍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继萍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李福林陈述及部分证人证言有异议。辩解事发时是李福林先对其辱骂后,并先动手刘继萍的工人,其才用扎枪打被害人李福林的,被害人有过错。针对被告人刘继萍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质证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被告人刘继萍及其辩护人关于事发时是李福林先对其辱骂后,并先动手打刘继萍的工人,其才用扎枪打被害人李福林,被害人具有过错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继萍与被害人李福林争吵后,刘继萍的工人先动手打被害人李福林的事实,除被害人李福林陈述外,证人李成龙、于海丰证言能够证实此过程,故对被告人刘继萍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萍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继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刘继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被告人刘继萍具有上述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后果,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继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会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