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吴顺红等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吴顺红,龚松,李书庭,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788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立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小雪,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被申请人吴顺红。被申请人龚松。被申请人李书庭。被申请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红。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吴顺红、龚松、李书庭、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吴顺红、龚松、李书庭、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2046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资信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吴顺红、龚松、李书庭、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吴顺红、龚松、李书庭、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20463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