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小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伯玉、王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莉,王伯玉,王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862号申请执行人苏小莉,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潼关县城关镇东方红大街南侧**号。被执行人王伯玉,男,194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敬母寺村*组。被执行人王向斌,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椿林镇敬母寺村*组。苏小莉与王伯玉、王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小莉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270000元、诉讼费5350元、执行费39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伯玉履行120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伯玉每月30日前履行2000元,直至案款履行完毕。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能按约定给付案款时予以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理审判员 何汉平代理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斌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