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海艳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艳,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077号申请人杨海艳,女,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杨海艳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3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民三初字第3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