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纯浩与梅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44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梅某某。原告吴某某为与被告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晴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梅某某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案涉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