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建国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建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970号罪犯姜建国。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闵少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16日被投入上海市未成年管教所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闸少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6000元。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闵少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4月26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建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5年1月纪律监督员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姜建国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建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建国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