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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8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757号原告罗某某。被告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