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8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757号原告罗某某。被告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