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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军南与吴伯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南,吴伯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沈军南。被告:吴伯钧,约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南诉被告吴伯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军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沈军南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