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军南与吴伯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南,吴伯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沈军南。被告:吴伯钧,约6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南诉被告吴伯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军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沈军南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