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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山东佳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中东(平原)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佳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中东(平原)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佳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东(平原)石化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佳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东(平原)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国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