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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戚秀发、仇秀琴与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秀发,仇秀琴,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277号原告戚秀发。原告仇秀琴。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汉区新华路255号。原告戚秀发、仇秀琴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下简称江汉区政府)强拆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秀发、仇秀琴起诉称,1995年江汉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强拆其租住的房屋,未得到合理安置,多年信访、诉讼未果。请求法院确认江汉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按人均8平方的面积进行安置。本院认为,原告戚秀发、仇秀琴承租的房屋系江汉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拆除,该拆除房屋的行为不是江汉区政府作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戚秀发、仇秀琴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莉荣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侯士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