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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杰与阿合提·阔别西、阿衣恒·沙木尔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阿合提·阔别西,阿衣恒·沙木尔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阿合提·阔别西,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阿衣恒·沙木尔汗,男,哈萨克族。原告杨杰诉被告阿合提·阔别西、阿衣恒·沙木尔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合提·阔别西、阿衣恒·沙木尔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6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9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本案“四查”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阿合提·阔别西、阿衣恒·沙木尔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审 判 员  努尔兰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