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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建丽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建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33号罪犯马建丽,又名马武英,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了(1999)运中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建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得终身,民事赔偿3万(已交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2日以(2000)晋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刑事判决部分,民事赔偿5万元(已缴纳3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6月2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09年12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马建丽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5.5分。能认真学习车间生产技术,按照工艺要求,严把产品质量关,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建丽的刑期从2005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该犯自2012年3月减刑后,于2012年6月29日、10月31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2年12月31日获2012年度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6月28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3月31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7月13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7月13日获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马建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建丽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