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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8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029号原告张一。法定代理人程,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张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广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