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8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029号原告张一。法定代理人程,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张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一诉被告张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会平二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广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