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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巢湖市群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三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73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兴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赵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宝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居巢区。法定代表人:戴传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巢湖市联群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厂房与土地;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