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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岳阳军与张伟、张小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军,张伟,张小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2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军。委托代理人:岳有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岳阳军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0时许,张伟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乘员张小永)由西向东行驶至唐通公路丰润区东欢坨矿路段时,撞在前方同向岳阳军骑行的自行车尾部,造成张伟、张小永、岳阳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岳阳军、张小永无责任。双方均认可一审认定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张伟给付岳阳军各项损失2万元,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给付。二、双方其他无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快递费100元,由岳阳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岳阳军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