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9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xx与吕x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曹x,吕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992号原告张xx,女,1986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曹x,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吕xx,女,1972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吕xx、曹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xx、曹x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原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