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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健与张荣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张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943号申请人李健,男,47岁,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荣超,男,40岁,汉族,个体。李健申请执行张荣超买卖合同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奈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500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余标的款,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奈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一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