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张根明、易新平、黄纪平、张宜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强,张根明,易新平,黄纪平,张宜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张根明,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易新平,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黄纪平,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张宜清,住湖南省醴陵市。张建强与张根明、易新平、黄纪平、张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根明、易新平、黄纪平、张宜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建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吴中东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