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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9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瑞丽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瑞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9893号罪犯陈瑞丽,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陈瑞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罪犯陈瑞丽及同案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1154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浙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浙刑执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瑞丽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2)浙刑执字第130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瑞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瑞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瑞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得监狱年度记功奖励,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瑞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瑞丽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瑞丽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